近日,为了加强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,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,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》和民政部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》,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实际,民政厅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《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》(试行)。
《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》共七章四十七条,《办法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。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,养老服务机构在自评的基础上,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,向所在地旗县(市、区)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。
截止2013年11月,全区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1865所,其中,民办、公办民营养老机构215所。自治区财政从2005年对民办、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实行床位补贴以来,补贴的标准分别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100和50元。为了使补贴标准有所区别,今后民政厅、财政厅将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》进行等级评定,对确定等级的社会办养老机构,将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《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》(内政发[2013]9号)相关规定确定补贴标准。
(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高辅)